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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发布者:宋亦刚发布时间:2018-06-27浏览次数:146

山东理工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见附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工作,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实验室资产、安全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负责上报本单位使用的年度计划; 

(三)实验管理中心负责汇总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计划,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

(四)实验管理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许可等手续;

(五)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制定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做到责任到人。 

    第六条 使用单位要加强安全教育,定期检查记录台账和保管情况。使用者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四章购买管理

    第七条 相关单位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每年初向实验管理中心提交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计划,实验管理中心汇总购买计划,报资产管理处、安全管理处备案,到公安部门办理审批等手续。

第八条 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许可、购买等手续,须由学校指定专门人员,凭许可证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集中办理。

第九条 专门人员按要求购买后,负责监督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至各使用部门,做好相关记录各部门按规范要求存放保管。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十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配备专用存放柜,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制度,严禁超量储存。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要有实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并在实验室备案。

    第十一条 一旦出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管理人员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学校有关部门或报警。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易制毒化学品,因科研协作确需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须经本单位审核同意,报实验管理中心备案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条例进行接收和转让。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 校办企业和医疗单位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的,按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理工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  1-苯基-2-丙酮;

2.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 胡椒醛

4. 黄樟素

5. 黄樟油

6. 异黄樟素

7.  N-乙酰邻氨基苯酸

8. 邻氨基苯甲酸

9. 麦角酸*

10. 麦角胺*

11.  麦角新碱*

12. 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 苯乙酸

2. 醋酸酐

3. 三氯甲烷

4. 乙醚

5. 哌啶

第三类

1. 甲苯

2. 丙酮

3. 甲基乙基酮

4. 高锰酸钾

5. 硫酸

   6. 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