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鲁理工大政发〔2004〕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山东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属国有财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生产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第三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四条 学校教务处是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帐务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评估考核;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组织采购供应。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
第五条仪器设备实行计划管理,由教务处组织需求单位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予以执行。
第六条编制购置计划应采取“规划优先、立项拨款、重点投资、效益评估”的方式,充分考虑实际需要与可能以及实验室建设规划,确保教学、科研的正常开展和生活后勤、行政办公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利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经费主管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其中单价在2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同时提交论证报告。
利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购置单价在5至10万元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经费主管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呈报主管校长批准。
无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经费主管部门和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对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呈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八条购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如计划提报单位任务变更或预
测不准确,仪器设备规格、型号需作变动时,应及时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购置计划的
增减、调整手续。
第九条每年进行一到两次仪器设备申报立项,临时需要增加的购置计划项目从严按照以上程序予以论证立项。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十条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采购小组,采购小组在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批准的购置计划进行市场调研,制定采购方案。
第十一条使用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指标,教务处负责制作标书、签定供货合同并具体负责合同书的实施。
第十二条按照《山东理工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规定》和《山东理工大学立项招标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需实行招标的,应按有关程序实行招标、议标或当时询价报告制度,正确选择生产厂家或供货单位,确保仪器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与维护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的验收
仪器设备到货后,教务处会同使用单位严格按照仪器设备验收规定就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全面验收,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帐簿和业务技术档案,并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索赔或退换。贵重仪器设备由教务处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按外贸、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办理验收手续,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索赔或退换。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一)应加强仪器设备维修与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仪器设备维修人员队伍。维修时以自修或校内维修为主,校外维修为辅。
(二)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2.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
3.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三)每年划拨一定数额的仪器设备维护及保养经费。其额度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按仪器设备造价的0.5%-1%提取,由教务处统筹安排。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帐、物管理
第十五条教务处对仪器设备管理负有监督职责。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操作
规程和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对不遵守规定,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人事处在办理工作人员调动、退休等手续时,要及时通知教务处,以便及时收回其个人使用的仪器设备,并对其管理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交接,对不辞而别人员使用的仪器设备由各使用部门负责追回。
单价在10万元以上或者国家科委规定的23种精密仪器设备属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对这类仪器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进行使用效益评估考核。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得进行贵重仪器设备操作。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在业务上接受教务处的指导。未经教务处和管理人员同意,不准擅自使用、移动、调换或出借学校的仪器设备。
第十七条教务处应按照原国家教委1984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仪器设备明细帐卡。计划财务处应根据教务处的固定资产记帐凭证办理报销手续,并按一级分类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使用部门建立设备分户帐卡。
第十八条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鼓励各单位利用我校的设备开展对外服务。可按有关规定,通过租赁、对外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活动,通过多渠道和措施提高设备的利用率。
第十九条教务处每年或根据上级要求对仪器设备清理清查一次。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变更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的变更,系指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拨、转让、报损、报废、报失、改造等。仪器设备的变更必须按资产计划审批权限审批。
第二十一条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教务处有权重新调配使用。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时,由教务处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因使用年限已久或任务变更导致校内不能使用以及因设备更新而闲置的,可以对外调拨。调拨手续由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办理。若无偿调拨,须经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处置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技术鉴定,填写报废单,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四条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要迅速报告教务处和
保卫部门,填写损坏、丢失报表。
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被盗、遗失的,应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给予适当处分。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不报告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批准。拆改的仪器设备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帐。
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由教务处负责回收、调剂、处理,其残值上交学校财务,列专户管理使用。
第七章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要重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养工作。各单位应配备仪器设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应在教务处设备管理科备案,因工作需要须调整变动时,应先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教务处。
第二十八条教务处要经常组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工作经验交流以及检查评比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