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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者:宋亦刚发布时间:2017-10-25浏览次数:36

山东理工大学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实设函〔200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生产服务,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一)国家科委规定的23种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见附表)。

(二)单价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三)单价虽不足5万元,但属稀缺仪器设备,学校认为应当列入精密贵重仪器的设备。

第二章 计划与购置

第三条 凡购置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无论经费来源如何,使用单位必须先提出申请,进行调研论证,填写《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报教务处并经审计处审核,根据购置仪器设备价格,按《山东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经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列入学校财务计划,方可购置。

第四条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论证报告由使用单位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无翔实的论证报告,使用单位无明确意见及无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申请报告,教务处不予受理。

第五条申请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购理由。包括工作任务的必要性、紧迫性及工作量等。

(二)选型论证。包括选购仪器设备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

(三)安装运行条件。包括场地、环境、辅助设施、维修条件以及技术、管理人员配备等。

(四)投资情况。包括一次性投资及运行消耗,维修费用、技术改造资金等后续资金来源及可靠程度。

(五)效益预测。包括仪器设备投入运行后能够产生的教学效益,科研效益、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以及可能担当的风险。

(购置论证报告的具体格式见附表)

第六条 加强购置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凡无审批计划、无经费计划的一律不得购置。不经批准擅自购置,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不予入帐,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购置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按原审批权限报批。

第七条报告书经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教务处应会同使用部门对所采购的仪器设备进行市场、技术调研,对生产厂家进行实地考察,做到货比三家,好中选优,能进行公开招标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八条所购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签定合同。合同要对质量要求、技术指标、供货日期、运输安装方式、培训、验收标准、售后服务、结算方式、索赔等重要条款做到明确无误。

第九条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应严格按照说明书和有关验收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十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使用人员应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能熟练操作并能承担一般的保养维修。管理使用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变动,应做好接替人员的培训并严格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逐台建立使用维修记录,由设备管理人员随时将运行情况、使用时间、使用人、承担任务及结果、故障过程、定期检修或校验情况等如实记录,并定期归入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逐台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制度》和《管理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应经常检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严禁违章操作和仪器设备带病运行。

第十三条建立完整的大精贵仪器设备技术档案,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原始资料:申报表、论证报告书、审批计划单、订货合同及有关来往信函等。

设备的开箱验收单、说明书、合格证、附件清单、随机图纸、外观照片等。

安装调试记录等。

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制度等管理方面的资料和管理操作人员情况登记表等。

使用过程中的所有记录。

降级、报废、处理的报告、批示等。

第十四条精密贵重设备一般不准擅自拆改或解体使用,确需开发新功能或特殊需要而必须改造时,应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的精密贵重程度和管理权限,经论证后提出报告,由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精密贵重设备发生故障(损坏)时,要根据使用记录查找原因及时组织维修,并做好记录,较大故障需向教务处报告。凡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大精贵设备的闲置报废处理,执行《山东理工大学仪器设备借用、损坏、闲置报废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十七条精密贵重设备的配置要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发展规划,坚持优化配置、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发展特色、学科建设与科研、社会服务三位一体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 大精贵设备的使用要贯彻“专管共用”、“协作共用”的原则,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有偿服务,提高设备利用率。所有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信息均在网上公布备查。

第十九条对长期不用或利用率较低的设备,无论何种经费购置,设备主管部门有权对仪器设备进行调拨、调剂处理,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对各使用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单位,设备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设备利用率和经济效益的考核,定期不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及使用情况,并提出相应改进措施。

第五章 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设备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由管理部门提出管理该设备的任务、责任、目标和要求,采取招聘的方式确定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招聘条件:

(一)人员条件:本校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在读研究生;

(二)业务条件:能掌握该设备的功能构造,熟练进行仪器设备的操作,在本专业上有一定造诣;

(三)素质条件:责任心强,服务意识强。

第二十三条招聘办法:

(一)自愿报名,部门同意,教务处审查,取得报名资格。

(二)学校组成专家组对报名人员进行综合评议打分,根据评分情况初步确定候选人员,并报经分管校长同意。

第二十四条聘任管理:

签定聘约,聘期3年,并进行年度考核,到期后进行期满考核,考核合格可续聘,考核不合格不续聘。

考核工作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织实施。

聘期中经年度考核出现下列情况的应提前解聘:

1)工作不负责任,未按照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致使设备故障频繁,不能正常工作;

2)技术水平低,不能很好地进行技术服务,用户意见比较大;

3)设备利用率低,未达到指标数的;

4)对外服务不收费,或私自收费,经查证属实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国家科技部统管的二十三种大精贵仪器设备

1 电子显微镜                   13 荧光分光光度计

2 电子探针                     14 核磁共振波谱仪

3 离子探针                     15 气象色谱仪

4 质谱仪                       16 顺磁共振波谱仪

5 各种联用分析仪               17 液相色谱仪

6 X 光荧光光谱仪               18 氨基酸分析仪

7 X 射线衍射仪                 19 电子能谱仪

8 红外分光光度计               20 热天平

9 紫外分光光度计               21 差热分析仪

10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22 超速离心机

11 光电只读光谱仪                 (每分钟4万转以上)

12 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          23 图象分析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