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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者:宋亦刚发布时间:2017-10-25浏览次数:28

山东理工大学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鲁理工大政发〔2004〕87号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鼓励和支持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结合实验教学的需要,搞好教学仪器设备的创新与开发,进行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的立项研制,制定本办法。

一、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的申报、立项

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实验教学必需的仪器设备,经考察论证,自行设计、加工、生产、组装后,能达到或超过同类产品的技术性能和要求,在价格不高于同类产品的情况下,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在读研究生均可提出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申请,在校本科生可作为项目组人员参与研制,由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后审批立项。

二、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经费使用

凡经审批立项的自制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其经费使用遵循“经费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根据学校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项目制作中需要的独立仪器设备由项目组提出计划报教务处统一采购。

报销时由项目组长、教务处共同签字。调研费、资料费、差旅费、办公用品及通讯费用等软开支,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三、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的验收

自制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到期不能完成,需提出延期申请,报教务处审批,延期不超过半年,逾期仍然不能完成,经费冻结,并追回已用经费。

自制仪器设备结束后,应填写自制教学仪器设备验收表,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对该仪器设备进行验收。验收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1.计划任务书;

2.研制总结报告;

3.设计方案;

4.图纸及技术文件;

5.测试报告;

6.成本核算表;

7.实验指导书及实验报告;

8.用户意见;

9.样机。

四、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的建帐

凡通过验收的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由教务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入帐价格按照实际使用的材料费用和核定的制作费用来确定,同时做好产权界定及交接手续。根据仪器设备档案管理规定建立自制设备技术档案。对有推广价值的仪器设备,可以有计划的组织推广,以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其

(一)对验收达不到设计要求和同类产品技术指标的,按立项经费的30%扣除经费。

(二)凡申报立项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均按教学研究立项对待,并按教学研究课题立项的有关要求管理。通过验收的项目,可申报学校的优秀教学研究成果奖及省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奖。

(三)自制教学仪器设备报酬按研制该设备的当量学时确定工作量或按经费的一定比例提成作为报酬,一般按自制仪器设备项目经费的10%提取。

(四)凡属自制的科研课题等项目,产权归学校的也纳入此项管理范围。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