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
实设函〔200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谨防丢失损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仪器设备属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维护好仪器设备,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
第三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管理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故障进一步扩大,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鉴定,在一周内做出结论。
第四条发现仪器设备丢失,要及时报告教务处,属于盗窃案件,被窃单位应写出被盗经过,经保卫处证明并转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仪器设备损坏赔偿与可免予赔偿的界定原则。
第二章 仪器设备赔偿范围
第六条应予赔偿范围
(一)违章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二)未经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改装,而使仪器设备损坏不能修复者。
(三)实验过程中,不服从教师指导,致使仪器设备损坏者;
(四)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者。
(五)由于失职被盗、失火等造成损失者。
(六)其他因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
第七条不予赔偿范围
(一)原仪器设备己接近报废,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仪器设备损坏者;
(二)因实验操作确属难以避免而引起的仪器设备损坏;
(三)仪器设备本身存在缺陷而致损坏的;
(四)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五)因仪器设备中的易损件损坏的。
第三章 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原则
第八条对常用的工具、量具、仪器仪表及民用性强的仪器如照相机、万用电表、笔记本电脑、通讯工具等,损坏丢失,原则按原价赔偿。
第九条对其它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计价按下列原则执行:
(一)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零配件价值;
(二)损坏后可修复的,维修费自理;
(三)损坏后性能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由有关人员酌情认定赔偿数额;
(四)对于某些稀缺物品的丢失损坏按原价的2一3倍赔偿;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丢失和损坏,责任人或使用人所在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仪器设备赔偿处理
第十条根据丢失损坏仪器设备价值大小,实施分级管理:
(一)损失价值在500一8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或科室提出意见,部门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二)损失价值在800元一2000元的,由部门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仪器设备发生丢失、损坏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教务处与使用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填写事故报告单,经事故处理小组认定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领导审批。对发生丢失、损坏后,使用管理人员隐瞒不报者,经查实除照价赔偿外,需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按上述程序审批后,由赔偿人持审批单,到计划财务处交纳赔偿金,凭交款单由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销账手续。
第十二条确定赔偿金额后,赔偿人应在一个月内进行赔偿,逾期不交的,属于学校教职工的,由计划财务处从其下月工资中扣除,属于学生的由所在学院会同学生处做出组织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理工大学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报告单
使用单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