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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发布者:宋亦刚发布时间:2017-10-25浏览次数:28

山东理工大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鲁理工大政发〔2017〕163号

为加强危险物品的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危险物品的范围是: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压力容器、液化气体及其他危险物品。

第二条 危险物品应严格按需要提出购置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采购。

第三条 危险物品由各使用单位提交使用计划,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方可购买;放射性物品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购置。

第四条 危险物品提运

(一)提运危险物品,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小心谨慎,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斜。装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轻装轻卸,防止碰撞,运输危险物品时,车辆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上严禁烟火,确保人身和物品安全。

(二)性质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如氢气、氧气等不能同车装运,易燃物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应有专车提运。

(三)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 危险物品由实验管理中心和使用单位分级管理,设专人负责。

第六条 危险物品的入库及使用单位的接收,应严格按手续进行检查验收,并认真做好库存危险物品和在用危险品的管理工作。

(一)危险物品的管理,应安全第一,认真做好库房安全防护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工具;仓库内外严禁烟火,杜绝一切不安全的因素,做到防火、防盗、防爆炸。

(二)库存危险物品要根据其性质和特点,分类分库存放,严禁将性质相互抵触的、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物品同室存放。

(三)对在空气中自燃、遇火燃烧、碰撞易引起爆炸的、燃点低的、有毒的危险物品,按其特殊存放要求妥善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

(四)严禁将易燃或者自燃气体的气瓶、油脂或带油污的物品与氧气钢瓶放在一处。各种压缩气瓶要定期进行打压等技术检验,以确保安全。

(五)放射性物品要放在铅罐内,剧毒物品要放在保险柜中,有专人负责多层次妥善保管,钥匙由安全管理处、实验管理中心、危险物品仓库保管人共同保管。

(六)对库存危险物品,要经常地、定期地进行检查,防止因挥发、变质、分解所造成的自燃、爆炸事故,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

第七条 领用危险物品时,各实验室应按实际耗量领用,危险物品仓库管理人员有权限量发放;领用剧毒物品时,应严格审批制度,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剧毒物品名称,实验项目名称,实验使用量;经实验室主任、学院领导签字,由危险物品仓库保管人和领用人共同在场,按实际用量发放。

第八条 放射源的使用和管理

(一)因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等工作需要从事放射性工作的院(系)必须提出申报,经学校批准,按国家规定到省、市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同意并领取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工作。

(二)凡因工作需要购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负责人同意,学校批准后购买。

(三)因工作特殊需要而必须超过许可证所规定的操作者,必须事先报告,由安全管理处、实验管理中心报有关部门。工作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做好详细记录。

(四)放射性同位素的提运,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严禁随身携带,不得与其他物品混装。应及时存入放射源库并进行登记,不得随意乱放。

(五)实验管理中心建立全校放射性同位素账,专人负责管理。各学院按要求统一建帐后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放射性同位素必须存放在专用的放射源库内,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仓库必须具有防火、防盗、防泄露的安全防范措施。

(七)从事放射性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有关法规教育,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能从事放射工作,严禁无证上岗。

(八)射线装置必须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检测合格,领取射线装置防护合格证后方能投入使用,禁止无证使用。射线装置必须制定技术操作规程和出现故障的补救措施等规定。放射性物品和放射源的使用应严格按技术操作规程,由专门人员负责借、领、用工作,放射性物品和放射源用完后,应立即送回库房存放。

第九条 使用危险品单位的负责人,要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危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教授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 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废料、废溶液、废渣、放射性废源、废物等应回收并转交有资质机构处置,严禁随意抛洒。

第十一条 危险品分类

(一)爆炸品:如硝化甘油、苦味酸(三硝基苯酚)等。

(二)氧化剂:如高锰酸钾、高氯酸等。

(三)压缩及液化气体:如氢气、乙炔等。

(四)自燃物品:如黄磷、三乙基铝等。

(五)遇水燃烧物品:如金属钾、金属钠等。

(六)易燃液体:如醇类、醚等。

(七)易燃固体:如红磷、硫磺等。

(八)毒害品:如氰化物、砷化物等。

(九)腐蚀性物品:如各种强酸、强碱等。

(十)放射性物品:如铀、钴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04]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