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鲁理工大政发〔2017〕1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见附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工作,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实验室、资产、安全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负责上报本单位使用的年度计划;
(三)实验管理中心负责汇总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计划,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
(四)实验管理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许可等手续;
(五)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制定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做到责任到人。
第六条 使用单位要加强安全教育,定期检查记录台账和保管情况。使用者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四章购买管理
第七条相关单位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每年初向实验管理中心提交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计划,实验管理中心汇总购买计划,报资产管理处、安全管理处备案,到公安部门办理审批等手续。
第八条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许可、购买等手续,须由学校指定专门人员,凭许可证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集中办理。
第九条专门人员按要求购买后,负责监督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至各使用部门,做好相关记录,各部门按规范要求存放保管。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十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配备专用存放柜,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制度,严禁超量储存。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要有实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并在实验室备案。
第十一条一旦出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管理人员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学校有关部门或报警。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易制毒化学品,因科研协作确需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须经本单位审核同意,报实验管理中心备案,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条例进行接收和转让。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 校办企业和医疗单位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的,按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理工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 胡椒醛
4. 黄樟素
5. 黄樟油
6. 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 邻氨基苯甲酸
9. 麦角酸*
10. 麦角胺*
11. 麦角新碱*
12. 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 苯乙酸
2. 醋酸酐
3. 三氯甲烷
4. 乙醚
5. 哌啶
第三类
1. 甲苯
2. 丙酮
3. 甲基乙基酮
4. 高锰酸钾
5. 硫酸
6. 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