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鲁理工大政发〔2017〕1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验室工作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水平,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技术培训和思想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思想觉悟。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教学、科研、学生服务的意识,为培养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做出贡献。
第四条实验室建设要按照“科学规划、资源共享、提高效益”的原则,根据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做到场地、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逐步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和先进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五条根据专业设置和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按计划准备并开出实验,安排实验指导人员,开出的实验课必须有完善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
第六条加强对实验教学的管理,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更新完善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实验室要注意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开设新的实验项目,增加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和创新性实验,创造条件对学生全面开放。
第八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九条实验室应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发挥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潜力,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学术和技术交流工作。
第十条做好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根据国家计量标准定期校验,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有计划地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培训。加强实验室安全防护设施管理维护保养,确保人员安全及实验室安全运行。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机构
第十二条学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由一名副校长分管全校的实验室工作,各学院由一名副院长分管本学院的实验室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承担任务的不同,可设置不同层次的实验室。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副校长任主任,委员由有关职能部门、学院负责人和学术、技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大型精密贵重设备的购置、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人员培训、实验室安全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作出决定。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下设若干工作小组。
第十四条 实验管理中心是负责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管理、协调全校的实验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上级主管部门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贯彻实施办法。
(二)根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实验室建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拟定实验室设置和布局,审查实验室仪器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协助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全校教学科研实验用房的规划布局、统筹使用、定额管理、统一调配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职责、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实验室安全制度等,并检查督促实施。组织和进行实验室评估工作,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四)负责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对全校实验技术队伍建设进行规划、培养培训、安全教育;协助人力资源处做好实验人员的编制核定、岗位评聘、岗位职责制定、年度及聘期任务目标制定等工作。
(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技术物资的论证;指导和管理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技术物资的发放、使用、维修、报废和处理工作,评估投资效益,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要求,统筹考虑、全面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批准。
第十七条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足够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和安全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不低于3人的专(兼)职实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来源、投资效益等综合因素,制定近期和长远建设规划,有步骤地实施。
第十九条实验室的建立应按照立项、论证、建设、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由实验管理中心统一归口,全面规划。因教学、科研需要新建实验室时,由学院提出申请报告和筹建计划,填写《山东理工大学实验室设置申请书》,经实验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安排实施,筹建期满,组织验收,确认达到建设规划目标时,列入正式实验室建制。
第二十条因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销实验室,由各学院提交报告,实验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不仅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条件,而且包括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备。重视实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制定培养计划,以适应科学技术和工作条件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鼓励、支持实验室的开放,推进实验室对外服务工作的开展。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横向联合,支持同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合作或引进外资共建专业实验室和开放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要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规范,建立与完善实验教学文件和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档案。对实验室的固定资产、实验教学质量、技术队伍、经费投资效益等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经费纳入学校年度总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和学科发展方向集中投入,保证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要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依照上级相关文件的要求及工作安排开展实验室评估工作,逐步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达到改善条件、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的目的。
第二十八条拥有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并具有特色的先进技术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申请计量认证,进一步推动开放共享。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所需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三十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固,不得污染环境,室内要求整洁卫生。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工作的法规和制度。要定期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加强对危险品的管理,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预防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二条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对在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粉尘、毒性等影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切实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所享受待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五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员、工人和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分工明确、职责明晰,做到团结协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组织管理能力和奉献精神,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较丰富的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经验,由相应专业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实验室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和各专业的发展方向,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报实验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物品的年度购置及维修计划。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努力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
(三)做好本实验室实验教学和科研管理工作。根据下达的实验教学和科研等任务,负责组织落实学期教学实验、科研实验计划和对外服务工作,保证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负责本实验室人员考勤考核工作,组织实验人员对实验室物资设备进行定期清查、维修、鉴定、保养等,并进行检查督促。
(五)负责做好本实验室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落实实验室的安全保卫、防尘、清洁卫生等。
第三十五条 校级实验室(中心)主任,由实验管理中心提出人选,报分管校长批准并聘任;院级实验室(中心)主任,由所在学院聘任,报实验管理中心和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的编制参照在校学生数、教师数、不同类型实验的教学情况、仪器设备分布状况等因素,综合分析后核算。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实验室建设工作。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按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要求进行聘任,依照学校要求定期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量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 加强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定期进行考核,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切实做好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评聘、职级晋升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工作,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工作不负责任者按学校的规定进行处分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鲁理工大政发[2004]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