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防火制度
实设函[2004]6号
为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以防为主的方针,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凡进入实验室从事实验工作的人员,必须首先树立“安全第一”、“防火第一”的思想。
第二条 每个实验室要设一名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安全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因素进行监督,有权停止有碍安全的操作,各级领导亦要支持安全员的工作。
第三条 本室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各种仪器及有关设备的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四条 对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要按规定专用库房存放,并指定专人(2人)妥善保管。领用时要严格手续,必须经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领用,同时要制定出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剩余部分要立即退回仓库,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五条 各种压缩气瓶,不可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
第六条 电气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实验室必须拉接的临时线,用毕立即拆除。
第七条 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按规定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阻。
第八条 使用电炉做实验时,必须有专人看管,底垫石棉板,不准随意离开,以防发生火灾。
第九条 实验完毕后,应作好实验记录,整理好实验仪器,各种用具。离开实验室要检查水龙头、门窗、电灯、电源是否关好,把精密仪器放回原处。
第十条 任何人不准随便配置实验室的钥匙,如因工作需要必须配钥匙,要经有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 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的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损,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人员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院、系(所)、学校保卫处、实验设备处报告,由保卫处及时调查处理。对隐瞒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应予从严查处。
第十二条 健全安全规章制度,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各种安全设施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维护或更换。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或不顾国家有关规定而自行其是,学校保卫处、实验设备处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并作出限期整顿和改造的决定。凡是被勒令整顿、改造的实验室(装备),未经以上两部门检查认定前不得开实验。
第十四条 实验室承担保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失密事件,应立即采取补救办法,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凡属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按规定存放,使用中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有专人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得随便携出或外借。
第十六条 实验涉及经济保密、公文保密和国防保密部分,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