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放实验室聘任学生担任
实验室“助教”的实施办法
教务函【2013】36号
为进一步推进实验室开放工作,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培养创新型人才服务,弥补实验教学队伍不足,为高年级本科生提供实践工作机会,学校决定从在校高年级本科生中聘任部分人员担任开放实验室“助教”,承担部分实验室辅助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任务。为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开放实验室学生“助教”是学校为搞好实验室开放,同时增加高年级本科生实践机会而开展的一项工作。
第二条 开放实验室学生“助教”职责是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实验准备、实验室设备的管理和日常维护以及实验室卫生等工作。
第三条 每学年初由各学院开放实验室申报实验室“助教”的岗位需求数、岗位职责要求、岗位征聘范围,教务处负责审核汇总,并在网上公示岗位需求,面向在校学生征聘。
第四条 开放实验室学生“助教”主要在本科生三年级中聘任,担任“助教”的学生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教学热情,且学有余力,并征得学院的同意。该项工作学生聘任后一般任期一年,每位学生在校只能聘任一次,聘期结束后不再续聘。
第五条 符合担任“助教”条件的学生,填写《山东理工大学实验教学“助教”岗位审批表》,经学院同意后,送交所申请的实验室参加竞聘。当竞聘人数不足时,也可由相关的学院、管理部门择优推荐。有教学实践经验和家庭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第六条 各学院、部门开放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决定聘任人员,并在审批表签署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七条 对批准的学生“助教”,由教务处组织上岗业务培训。
第八条 担任实验室“助教”的本科生由所聘实验室按月进行岗位考核,每月将考核情况表报送教务处,对岗位考核合格的“助教”学生由学校负责发放“助教”补贴。
第九条 开放实验室学生“助教”每周实际工作量不少于8学时(主要在业余时间)。
第十条 每学期末由教务处组织对实验室“助教”集中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实验室管理、教学水平、工作态度、教学效果、学生反映等。对考核不合格的“助教”酌情减发最后一个月的“助教”补贴,并终止聘任。
第十一条 对表现良好并取得突出成果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实设函[2006]17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