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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管理制度

发布者:宋亦刚发布时间:2017-10-25浏览次数:36

山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管理制度

实设函〔2004〕19号

根椐教育部及学校对实验室基本信息的要求,为规范统计行为,提高信息收集质量,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基本信息的范围及内容

第一条基本信息的范围

(一)实验室名称和编号、批准建制文件、面积、检查评比评估情况

(二)实验室沿革和主要特色,主要有实验室历来在培养人才、教学、科研中取得的成果,目前具有的水平,编写实验教材的情况及实验教学的改革进程展望,实验室的投资与效益、教学特色及评价。

(三)实验教学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实验室任务、实验大纲、实验教学计划和执行情况,以及有关实验教学的文件资料等。

第二条仪器设备基本信息

购置单价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在其购置、验收、调试、运行、管理、维护、改造、报废等全部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载歌载体材料、磁盘以及随机材料均属仪器设备档案,主要有:

(一)购置仪器设备时的申请书、论证报告及批准文件、定货合同等

(二)仪器开箱、安装调试所形成的技术文件材料:装箱单内所注明的所有资料包括说明书、合格证、图纸资料等,开箱验收单及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安装基础图、电气接线图、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材料。

(三)仪器正常运转形成的技术文件材料:仪器操作规程、仪器维护检修记录、仪器设备运行使用记录、效益考核材料等。

(四)自制仪器设备的建档包括:自制仪器设备登记表研制总结报告、设计方案、图纸及技术文件、实验指导书、及实验报告、成果申报及奖励文件等文件。

第三条人员基本情况

实验室主任、各类人员(包括实验室专、兼职人员)情况、人数统计、组成、结构及变动情况。

第四条其他基本信息

实验室管理的各类文件、制度,实验室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实验研究的有关论文、成果鉴定证书,实验室经费的收支使用情况,校、院布置的临时性任务完成情况和事故处理材料。

第二章基本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第五条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是实验室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实验室工作的专职人员、教师和研究人员都有义务有责任向信息管理人员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六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填写有关各类记录,仪器设备、安全等表格和账、卡,收集有关资料;设备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资料档案由学校综合档案室负责保管,3万元一5万元由教务处负责保管,3万元以上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保管。

第七条做好实验室人员工作日志的记录,以利于人员工作考核的积累,认真填写实验室研究活动记录,为基本信息的收集提供更为全面的原始依据。

第三章基本信息的上报及管理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中心、实验室

第九条学校有关实验室基本信息分为二级管理,教务处为学校的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实验室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由专人管理

第十条实验室必须于每学期末对基本信息进行整理统计,及时填写有关报表,并按时上报

第十一条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后,按照我校档案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分类汇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有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