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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仪器设备借用管理办法

发布者:宋亦刚发布时间:2017-10-25浏览次数:31

山东理工大学仪器设备借用管理办法

实设函〔2004〕6号

一、各单位的仪器设备借人与借出,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登记,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借出,除需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外,还要签定借用协议书。

二、校内各单位借用的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主任签字批准后,管理员办理出借手续,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借用期满,需再用可延长借期。

三、外单位向学校借用的仪器高设备,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通过领导批准同意借用,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原则上不外借,如有为教学、科研、生产与企业、高校协作项目特需外借,必须经教务处审核备案,报主管校长批准。

四、外单位洽借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及借用情况说明,经使用单位和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同意方可签定借用协议书,并收取一定的费用。

五、对末经批准,擅自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仪器设备,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当事者责任,并且每天按仪器设备原价的2%一4%收取罚款,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六、本校教师确因工作需要借用,须经实验室主任签字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如发生损坏、遗失应予赔偿。

七、因工作调动或退休的教师、毕业分配的研究生离校前,应归还所借仪器设备,经实验室主任签字认可,人事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八、仪器设备借出到期应及时回收,须双方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和缺少零部件等情况,应及时追究责任,借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负责修理或赔偿。

九、学校由于作项目需外携仪器设备时,携带人应该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并通过学院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使用结束后及时带回,如对方需要继续使用,应按出借办理手续。